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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标识上的外语译写应当适应公共服务领域外语译写的实际需要,译写外语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并符合外语译写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相关译写规范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英语是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通用语言,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标牌规范建设应该“标准先行”。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同时设置、使用外语标识: (一)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公共机构的服务窗口; (二)应急避难场所; (三)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等; (四)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展活动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及活动场所; (五)外国人聚居的区域; (六)道路、餐馆、旅游景区、酒店、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市民游客中心、城市综合公园、公共广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加油(气)站和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七)省外事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 鼓励前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同时设置外语标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同时设置多种外语标识。公共场所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但根据国家和城市相关标准使用的除外。 |